2019年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如下:
减征幅度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部分减征100%。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含)的部分减征50%。
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申请时间
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减征原则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减征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减征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规定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些政策旨在照顾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通过减征个人所得税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申请上一年度的个税减免,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