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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时间:2026-03-23 21:44: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具体项目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工资薪金总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会参考以下原则: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年度汇算清缴前的工资薪金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帮助企业合理合规地进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