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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3 21:16:4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得到落实。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保证金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金预留与返还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保证金预留比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果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超过结算总额的3%,也并非当然无效,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超过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超过部分不属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普通工程款来处理。

保证金的使用与争议处理

如果施工单位不履行维修义务,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其他规定

工程竣工之前,如果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能再要求承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如果是采用其他保证方式来进行担保的,发包人也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有效的维修,同时减轻发包人的财务负担,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