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及规范性文件类型:
按发布单位和约束力分类
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规章:由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制定的,旨在贯彻法律、法规,管理行政事务,规范经济秩序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规范:由团体、组织等制定的,旨在规范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文件,如ISO标准等。
按内容特性分类
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
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按法律地位分类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和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按其他标准分类
创制类规范性文件: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而制定的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指导性规范文件: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同时属于多个分类。例如,一项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既是规章类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视为地方性的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