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保障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
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定义
授权: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授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二、授权授信的方式
基本授权
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
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直接授权
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转授权
授权人根据业务需要,将其部分或全部权限转授给其他受权人。
三、授权授信的范围
地域范围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客户范围
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业务种类
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等。
四、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期限
授权授信应明确具体的期限,并在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调整
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终止
授权授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五、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
内部监督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外部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六、罚则
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罚措施
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授权等。
七、附则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1月11日起施行。
解释权
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建议各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完
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