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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

时间:2026-03-23 20:15:02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的退党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或予以除名。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一般应当除名。

在国(境)外脱离组织超过6个月的党员,一般应当除名。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员的行为符合党的要求,维护党的纪律和团结。对于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将采取相应的教育和处置措施,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