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由于业务性质,本身就具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的可能性。他们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这类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决策和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他们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这类人员直接参与生产、作业活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他们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同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这类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若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更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职工和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包括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均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员、生产作业中的管理者和负责人、直接作业人员,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