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例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生活已能够完全自理、伤残等级有所变化等。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工伤职工拒绝治疗,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工伤职工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当这些条件不再满足或工伤职工不履行义务时,他们将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