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通常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方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准许。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考虑以下因素:
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子女与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不利健康成长;
一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一方生活更有利,另一方存在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考虑子女的意见。
轮流抚养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准许。
抚育费
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者,抚育费一般按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者,抚育费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育费给付
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育费。
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应予准许。
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有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应予支持。
其他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育费。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者,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信息基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