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于2012年11月16日发布的,旨在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该办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办法内容
总则
目的: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原则: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
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设施,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企业在投入生产前或变更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建议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