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各种形式的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若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若员工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3倍的标准支付,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上述经济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若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同上。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共17种。
代通知金
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来确定,若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此外,特殊情况下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