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1年10月16日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及其监督检查。
基本原则
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抽采要求
必须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进行抽采,抽采效果达到标准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系统
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瓦斯抽采管理
需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责任分配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
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处罚措施
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实施处罚,包括停产整顿、罚款等。
技术档案与报告
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达标情况。
生产能力核定
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应作为约束指标。
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需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
专项监察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一次专项监察。
该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可参考发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