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劳务费的国家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劳务费标准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外部专家劳务费标准
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
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标准
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
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评审时间限制
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天(3小时)的,专家劳务费按全天标准的60%执行。
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相关标准的80%执行。
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第四天起按不超过相关标准的50%执行。
非现场评审
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开展的非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每次按相关标准的20%—50%执行。
公职人员参与评审
公职人员不能取酬的6种情形,并规定邀请公职人员参加评审需正式发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其他规定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参与评审活动的管理。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参照这些标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