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依据
保障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社会公共安全。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权责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广播电视渠道上播出电子信息产品的场合。
安全播出的要求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保障公共利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社会和谐。
基本要求
节目审核和审批制度:所有节目必须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广电总局审批才能播出。
节目内容要求: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公共秩序,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
广告播出要求:广告时长不得超过总时长的20%,不得有虚假、夸张、误导行为。
插播节目安排:广告和其他节目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分钟。
监督检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责任
节目源管理: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直播节目要求:具备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监听监看,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传输覆盖要求: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禁止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节目。
发现禁止内容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停止播出,并保存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其他规定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坚持不间断、高质量、经济又安全的播出方针。
禁止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安全播出的行为。
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建立安全播出奖惩制度。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