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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时间:2026-03-20 22:49:46

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标准

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

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

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2006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³。

化学工业产品硫酸铵符合GB535-1995标准(一级品),粗焦油符合YB/T5075-2010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参照执行),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产品应达到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资源消耗与环境保护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规定的限定值。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环保部门分配给其排污总量指标。

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等相关标准。

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艺与装备要求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

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安全与卫生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以上是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一些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