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和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支付主体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80号)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即由招标人支付代理费。
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规定,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除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
合同明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服务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明细。
收费原则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资质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综上所述,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除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