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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22:29:10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劳动部办公厅于 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主要内容

个人账户的建立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管理

个人账户的管理包括账户的记录、变更、转移、支付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账户储存额的计算方法采用月积数法。

个人账户的转移

职工在跨地区或跨行业流动时,其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的支付

个人账户的支付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和账户余额的继承等。

个人账户的继承

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事项

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该办法自发布以来,对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