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通常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中国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做出的解释。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六十日的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重新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
拖欠工资争议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以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已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
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以上内容概述了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条款和规定,旨在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