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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时间:2026-03-20 22:07:5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和实施要求如下:

认证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

标准版本更新:CQC-C1001-2024代替CQC-C1001-2014。

监督抽样检测项目:根据TC05-2024-01决议,修订5.2.4“监督时的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项目”及附件2、附件3、附件5和附件6要求。

样品获取方式:5.1.1条款增加“必要时,CQC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修订10.5“认证证书的使用”及11“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实施要求

过渡期安排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新版认证实施细则,或旧版标准/旧版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认证;新版标准实施之前,获证后监督依照证书中所列标准进行。

2026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新版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认证证书。

旧版标准证书转换

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

于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

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CQC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与实施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

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如果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予以接受。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这些修订和实施要求旨在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并遵循这些要求,以确保其产品能够顺利获得认证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