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控制风险,确保资产安全,维护合法权益。
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统一管理、集中控制、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基于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制定年度融资担保预算。
预算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后执行。
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子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之间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
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融资担保的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名称中应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具备股东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等条件。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业务经营原则
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合同约定。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