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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21:45:06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份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该办法自2012年3月14日发布并实施,至今仍然有效。

资金性质和管理原则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其行业稳定发展。

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补助项目确认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且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确定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在不超过该总额内确定各类项目的新增装机规模。

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补助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分为每千瓦时1分钱、2分钱和3分钱三个档次,具体距离标准见办法。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其他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需制定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和具体监管措施,并尽早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通过明确补助资金的管理原则、补助项目确认标准、补助标准以及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方式,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导和支持,有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