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编制范围:
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特定区域和类型的项目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包括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
具体行政区划和工程范围
某些县市区根据自身规划,确定了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例如馆陶县、丰南区等。
某些区域如河道管理范围、水利风景区、蓄水量较大的坑塘、国道省道两侧排水沟等也被列为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
其他相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综上所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总量,同时还需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特殊环境和水土保持规划。对于特定区域和类型的项目,还需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划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