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纠纷通常涉及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包括:
协商解决:
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协商,以解决纠纷。
调解途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仲裁机构:
调解无效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院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仲裁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确权纠纷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已被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面积应从承包地面积中减除。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公益用地占用的土地,如果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不计入承包地。
二轮承包后村里调整过土地的,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土地,不予确权。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体操作时应以当地最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