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 最低评标价法,具体评标方法及程序如下:
评标方式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谈判小组组成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有关专家4人组成。
监督机构
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谈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谈判步骤
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报价为第一次报价。
第二轮: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和商务条款进行谈判。
第三轮:供应商提交最终承诺报价,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低报价相等,则以材料预算价格较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澄清与说明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或错误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纠正,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无效报价
供应商必须对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无效。
定标原则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讨论并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至少包括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补充资料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资料、澄清或解释某些问题,供应商不得拒绝,否则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
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需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并说明推荐理由。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竞争性谈判能够确保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选择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