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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6-03-20 21:01:11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特此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