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8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的和适用范围
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
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和销售的所有食品。
食品标识的定义
食品标识包括粘贴、印刷或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
管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必须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应包含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名称、营养成分表等。
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表述。
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混合而成的食品,其名称应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名称。
特殊规定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应明确标示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及主要脂肪酸成分和含量。
以上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8年)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