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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办法

时间:2026-03-20 20:4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保密制度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经费保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泄露,并明确各级政府和单位的保密职责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