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如下:
救助目的与原则
目的: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原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站的设立与职责
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引导、护送需要帮助的人员到救助站。
求助与救助
求助: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登记,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内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站的管理
受助人员管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救助站应当制定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物品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
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法律责任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人员,救助站可以不予救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规范救助站的管理,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