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用地: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办公用地。
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供水设施,如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等。
燃气供应设施,如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
供热设施,如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公共交通设施,如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等。
环境卫生设施,如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等。
道路广场,如市政道路、市政广场等。
绿地,如公共绿地等。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邮件转运站。
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等。
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
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全民健身运动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馆。
博物馆。
文化馆。
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等。
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福利性住宅。
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收容遣送设施。
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煤炭设施用地。
电力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监狱。
劳教所。
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当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或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单位必须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