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和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用于在劳动过程中保护从业人员免受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违法行为及查处
生产经营单位如存在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标准配发、配发无安全标志或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将受到依法查处。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获得安全标志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标志。
从业人员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对于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检测检验机构,可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并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