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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时间:2026-03-20 19:38: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由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该决定旨在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决定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障互联网运行安全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其他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违法信息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该决定为互联网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