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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版

时间:2026-03-20 19:27:49

截至2024年,最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619号),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禁忌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她们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