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公安部第61号令,其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目的: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责任制: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火灾预防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奖励与处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公安部第61号令强调了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通过各种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以及政府和社会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