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该办法适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该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包括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包括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且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包括公司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核发、使用,以及核查、换发、补办、变更、撤销、注销等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部门对其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鼓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整合、规范化经营,建立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
其他规定
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丙烷、醇基燃料、煤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不适用该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执行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