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目的
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目的是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
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
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
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检查工具和设备。
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
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全面、细致、客观的检查,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检查工具和设备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和设备,如采样器、气象站、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等,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检查内容和标准
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检查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措施
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通过以上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有效地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的真实性,从而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