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处分种类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取消会员资格
移送司法行政机关
惩戒委员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建议行政处罚。
通报与公开
训诫、警告处分决定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告知所属律师事务所。
重大典型律师违法违规案件和律师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在本地区律师行业内进行通报。
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等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生效的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
从重处分
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恶意投诉
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依据行业规则给予纪律处分。恶意投诉行为涉嫌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本会将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分程序
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或者审阅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
听证权利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律师会员的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秩序和形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并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