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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0 18:35: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执业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禁止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及冒用他人签名。

不得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者恶意低价竞争以及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不得在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的情况下,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

不得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技术报告。

不得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开展技术服务。

不得与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交往、利益输送。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不得参与、擅自干预机构从业活动,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行政性评审。

不得干预市场定价,违规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在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时,不得通过相关行政许可。

对租借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纵容和拖延查处。

对违法违规机构立案查处时,不得避重就轻、摊派执法、执法不闭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安全评价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