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时间节点包括: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工管理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