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总则
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及执法监督活动。
执法原则包括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主体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保障
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身份、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等措施。
协作与配合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通过明确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保障和监督,全面提升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助于维护城市秩序和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