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的,旨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规范其监督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权限和分工。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内容:
总则
目的: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管辖定义: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监察对象
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管辖范围
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职务犯罪类型。
贪污贿赂犯罪: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对贪污数额和情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立案标准
对于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规定中明确了犯罪构成,并提出了参考意见。
其他
合署办公: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级分工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
该规定为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