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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时间:2026-03-20 17:32:1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煤矿安全培训的主要规定:

适用范围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培训内容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和事故预防等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需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时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考核与发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再进行复审。

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他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