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家对经济总量进行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各种关系。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调整、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与效率兼顾、资源与环境保护、国际国内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对等。
市场规制关系:涉及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包括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业经济管理关系、区域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监督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如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社会保障关系:涉及国家在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助机制及监督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对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
调整方法
法律手段:通过立法类型化形成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决定和制约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治理、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保护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
行政手段:国家运用规范的行政手段治理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具有目的能动性,可直接介入并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行政手段的强干预性和直接制约性使其符合行政法调整方法。
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自觉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方法及其工具,符合市场规律和规范要素。通过立法类型化,经济手段形成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从而影响和制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总结: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其调整方法则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这些方法共同作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保国家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