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条件和所需材料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以及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相关媒体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延续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法律责任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