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防治水原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人员与设备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制度与机制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防治水规划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急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并制定应急排水系统,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禁止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探放水管理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出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或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区域管理
煤矿应当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并及时更新。
禁止行为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
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严禁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