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因不同的标准、地区和行业而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总汞:0.0001
总镉:0.005
铬(六价):0.05
总砷:0.05
总铅:0.05
总镍:0.0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8466—2005):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 粪大肠菌群数:≤100 MPN/L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PH:6-9 CODcr:≤60mg/L BOD5:≤20mg/L SS:≤20mg/L 氨氮:≤15mg/L 动植物油:≤5mg/L 石油类:≤5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mg/L 色度:≤30mg/L 挥发酚:≤0.5mg/L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0.5mg/L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粪大肠菌群数:≤500 MPN/L(预处理),≤5000 MPN/L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PH:6-9 CODcr:≤60mg/L(预处理),≤250mg/L BOD5:≤20mg/L(预处理),≤100mg/L SS:≤20mg/L(预处理),≤60mg/L 氨氮:≤15mg/L 动植物油:≤5mg/L(预处理),≤20mg/L 石油类:≤5mg/L(预处理),≤2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mg/L 色度:≤30mg/L 挥发酚:≤0.5mg/L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氨氮: 5(8)毫克/升 总磷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56-2006):氨氮:
4.5毫克/升
磷酸盐:0.5毫克/升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该标准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具体限值因控制区类别而异。
这些限值旨在保护水环境,防止污染,确保水质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具体应用时,需参照当地环保法规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