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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时间:2026-03-20 16:40:24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的中央法规,旨在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以下是该规定的部分关键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设计与制造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对出厂的产品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出具产品合格证。

销售与安装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销售单位应对其经销的产品提供销售服务措施。

任何单位或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安装与管理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

监督检验与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附则

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该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旨在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建议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确安装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