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7章44条,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
发证范围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办理条件
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食品经营者义务
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实施机关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监督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监督检查包括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
建议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以确保合法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流通市场的规范有序。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