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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时间:2026-03-20 16:15:55

2018年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一些特定货物,税率为11%。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这些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