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版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 2002)。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中根据污染物排入的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其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一级标准的B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等情形。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973-2021)。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其他行业标准。例如,《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等,这些行业标准中明确排水量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但未明确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应执行该标准。在实际项目评审中,有专家要求接管至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也要执行上述行业标准。
综上所述,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 2002)及其后续修订版,同时还有针对农村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973-2021)。此外,还需参照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建议根据具体处理设施类型、所在地区及排放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排放标准和处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