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真实属性:
产品名称应反映其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禁止误导: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除“”之外的符号、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名称组成:
一个保健食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品牌名要求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使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如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等。
通用名要求
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
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属性名要求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
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
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其他规定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健食品的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防止误导消费者。